
(2008年修訂)
總 則
為促進(jin)焦化(hua)行業產業結(jie)構優化(hua)升級(ji),規范市場(chang)競爭秩(zhi)序,依據國家(jia)有關法律(lv)法規和(he)產業政策要求,按照“總量控制、調整結(jie)構、節約能(資)源、保護環境、合理布(bu)局(ju)”的可(ke)持續發展(zhan)原則,特制定本(ben)準入條件。
本準入條件(jian)適用于常規機焦爐(lu)、半焦(蘭炭)焦爐(lu)和現(xian)有熱(re)回收焦爐(lu)生(sheng)產(chan)企(qi)業及煉焦煤化工副產(chan)品加(jia)工生(sheng)產(chan)企(qi)業。
常規機焦爐(lu)系指炭化(hua)(hua)室、燃燒(shao)室分(fen)設,煉焦煤(mei)隔絕空(kong)氣間(jian)接(jie)加(jia)熱(re)干餾成焦炭,并設有煤(mei)氣凈化(hua)(hua)、化(hua)(hua)學產品回收利用的生(sheng)產裝(zhuang)(zhuang)置。裝(zhuang)(zhuang)煤(mei)方式分(fen)頂裝(zhuang)(zhuang)和搗固側裝(zhuang)(zhuang)。
半焦(jiao)(蘭炭)炭化(hua)爐(lu)是(shi)以不粘(zhan)煤(mei)、弱粘(zhan)煤(mei)、長焰(yan)煤(mei)等為原(yuan)料(liao),在炭化(hua)溫度
熱回(hui)收焦爐(lu)系指焦爐(lu)炭化室微負壓操作(zuo)、機械(xie)化搗固(gu)、裝煤、出焦、回(hui)收利用煉焦燃燒廢(fei)氣余(yu)熱的焦炭生產裝置。以生產鑄(zhu)造焦為(wei)主。
一、生產企業布局
新(xin)建和(he)(he)改擴建焦(jiao)(jiao)(jiao)化(hua)生產企業(ye)廠址(zhi)應靠近用戶或煉焦(jiao)(jiao)(jiao)煤原料基地。必須符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shi))地區焦(jiao)(jiao)(jiao)化(hua)行(xing)業(ye)發展規(gui)劃、城(cheng)市(shi)建設發展規(gui)劃、土地利用規(gui)劃、環境保護(hu)和(he)(he)污(wu)染防治規(gui)劃、礦(kuang)產資源規(gui)劃和(he)(he)國家焦(jiao)(jiao)(jiao)化(hua)行(xing)業(ye)結構調整(zheng)規(gui)劃要求。
在城(cheng)市(shi)規劃(hua)區邊界外
二、工藝與裝備
新建(jian)和改(gai)擴(kuo)建(jian)焦化生(sheng)產企業應滿足節能、環(huan)保和資源綜合利(li)用的要求,實現合理規模經濟。
1.焦爐
常規機(ji)焦(jiao)爐:新建頂裝焦(jiao)爐炭化室高(gao)度(du)必須≥
半焦(蘭炭)炭化爐:新建直立炭化爐單爐生產能力≥7.5萬噸/年,每組生產能力≥30萬噸/年,企業生產能力60萬噸/年及以上。
熱回收焦爐:企業生產能力40萬噸/年及以上。應繼續提升熱回收煉焦技術。禁止新建熱回收焦爐項目。
鋼鐵企業新建焦爐(lu)要同步配套建設干熄(xi)焦裝(zhuang)置并配套建設相(xiang)應除塵裝(zhuang)置。
2.煤氣凈(jing)化和化學產品回收
焦化生產企業應同步(bu)配(pei)套建設煤氣凈化(含脫(tuo)(tuo)硫、脫(tuo)(tuo)氰(qing)、脫(tuo)(tuo)氨(an)工(gong)藝)、化學(xue)產品回收(shou)裝(zhuang)置與煤氣利用設施。
熱回收焦爐應同步配套建設熱能(neng)回收和煙氣脫硫、除塵裝置。
3.化學(xue)產品加(jia)工與生產
新建煤焦油單套加工裝置應達到處理無水煤焦油15萬噸/年及以上;新建的粗(輕)苯精制裝置應采用苯加氫等先進生產工藝,單套裝置要達到5萬噸/年及以上;已有的單套加工規模10萬噸/年以下的煤焦油加工裝置、酸洗法粗(輕)苯精制裝置應逐步淘汰。
新建焦爐煤氣制甲醇單套裝置應達到10萬噸/年及以上。
4.環(huan)境保護、事故防(fang)范與安全
焦(jiao)(jiao)化企業(ye)應嚴格執行(xing)(xing)國(guo)家環境(jing)保護、節能減排(pai)、勞(lao)動安全、職業(ye)衛生、消防等(deng)相關(guan)法律法規(gui)。應同(tong)步建設煤場、粉碎(sui)、裝煤、推(tui)焦(jiao)(jiao)、熄焦(jiao)(jiao)、篩(shai)運焦(jiao)(jiao)等(deng)抑塵、除(chu)塵設施,以及熄焦(jiao)(jiao)水(shui)(shui)閉路循環、廢氣脫(tuo)硫(liu)除(chu)塵及污水(shui)(shui)處理裝置,并正常運行(xing)(xing)。具(ju)體有:
(1)常規機焦爐企業應按照設計規范配套建設含酚氰生產污水二級生化處理設施、回用系統及生產污水事故儲槽(池)。
(2)半焦(蘭炭)生產的企業氨水循環水池、焦油分離池應建在地面以上。生產污水應配套建設污水焚燒處理或蒸氨、脫酚、脫氰生化等有效處理設施,并按照設計規范配套建設生產污水事故儲槽(池),生產廢水嚴禁外排。
(3)熱回收焦爐企業應配置煙氣脫硫、除塵設施和二氧化硫在線監測、監控裝置。
(4)焦化生產企業應采用可靠的雙回路供電;焦爐煤氣事故放散應設有自動點火裝置。
(5)焦化生產企業的化學產品生產裝置區及儲存罐區和生產污水槽池等應做規范的防滲漏處理,油庫區四周設置圍堰,杜絕外溢和滲漏。
(6)規范排污口的建設,焦爐煙囪、地面除塵站排氣煙囪和廢水總排口安裝連續自動監測和自動監控系統,并與環保部門聯網。
(7)焦化生產企業應建設足夠容積事故水池、消防事故水池。
三、主(zhu)要產品質(zhi)量
1.焦炭
冶金焦應達到GB/T1996-2003標準;
鑄造焦應達到GB/T8729-1988標準;
半焦(蘭炭)應參照YB/T034-92標準。
2.焦爐煤氣
城市民用煤氣應達到GB13612-92標準;
工業或其它用煤氣H2S含量應≤250mg/m3。
3.化學工業產(chan)品
硫酸銨符合GB535-1995標準(一級品);
粗焦油符合YB/T5075-1993標準(半焦所產焦油應參照執行);
粗苯符合YB/T5022-1993標準;
甲醇、焦油和苯加工等及其他(ta)化工產(chan)品(pin)應達到國標或相關行業產(chan)品(pin)標準。
四(si)、資(能)源消耗(hao)和副(fu)產(chan)品(pin)綜合利用(yong)
1.資(zi)(能)源消耗
焦化生產企業應達到《焦炭單位產品能耗》標準(GB21342-2008)和以下指標:
項目 |
常規焦爐 |
熱回收焦爐 |
半焦(蘭炭)爐 |
綜合能耗(kgce/t焦) |
≤165*1 |
≤165*1 |
≤260*1(內熱)
掃二維(wei)碼用手(shou)機看
上(shang)一個(ge):
焦化(hua)行業醞釀修(xiu)訂準(zhun)入條件 鼓(gu)勵向下游延(yan)伸
下一(yi)個(ge):
焦化準(zhun)入(ru)條件(jian)擬納入(ru)環保(bao)要(yao)求(q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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